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省级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根据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现就组织开展2024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以下简称“会计继续教育”)通知如下。
一、范围及时间
全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并及时进行登记。确因特殊情况当年未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尽快完成补学。
二、内容及形式
(一)内容。会计继续教育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当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应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2/3。
1.公需科目。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3—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的通知》要求,公需科目主要内容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必修主题为:数字经济与驱动发展。
2.专业科目。按照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执行,网络教育机构应当具备完备的分层次、分类别的培训课程体系。会计人员根据工作岗位和会计职称层次选择学习内容,其中应当重点学习专业核心知识中近两年新制定修订或实施的会计准则制度、管理会计指引、内部控制制度、税收法律法规制度等内容,必修主题为:《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号)及相关政策解读、《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财会〔2023〕1号)。各地区、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会计人员岗位需要,有重点、有针对性地确定培训内容。
(二)教育形式。会计人员可选择网络培训、面授培训,或者以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参加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等多种方式完成继续教育。
(三)登记方式。参加网络培训的会计人员完成学习后,由培训机构统一后台推送学习记录进行登记;参加面授培训或用人单位集中培训的会计人员完成学习后,由组织培训单位统一向属地财政局报送学习记录进行登记;以其他方式完成学习的会计人员,自行登录“四川会计服务”网站或各地政务服务网站财政局页面在线申请办理登记。
三、培训机构管理
符合《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六章规定且有意愿在我省组织开展2024年度会计继续教育培训的机构,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提交申请
1.网络教育机构。按照《2024年度四川省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基本信息表》(见附件)要求报送表格及备注栏要求资料,于2024年3月22日前报送财政厅会计处(邮寄资料的,报送时间以邮戳时间为准)。
2.面授教育机构。按照所属地财政部门管理要求执行。
(二)公布名单
按程序审核资料后,财政厅将在“四川会计服务”网站公布网络教育机构名单,供会计人员自愿选择。面授教育机构名单由各地财政局自行公布。
(三)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继续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认真审核登记会计人员申请信息,并定期对继续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给予严肃处理。
四、其他事宜
(一)会计人员应当首先完成信息采集,再进行继续教育学习、登记,否则系统将会无法办理登记业务。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组织、指导开展高质量、高水平的面授培训,充分发挥会计管理机构、行业组织(社团)在面授培训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重点组织本辖区行政事业单位、重点国有企业开展专题面授培训。
(三)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继续教育培训,应当在实施培训前5个工作日,以正式文件向所属地财政部门报送具体教学计划,明确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形式和内容以及培训师资,并附参加培训人员名单。省级部门、中央在川单位、省属国企等部门(单位)组织省内跨地区的培训,按上述要求报送至财政厅会计处。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抽查等方式对培训进行监督、指导,核实无误后予以登记。
联系单位:四川省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电话:028(86668310)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南新街16号
附件:2024年度四川省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基本信息表
四川省财政厅
2024年3月5日